注册商标作假酒销售营利 假冒销售获刑罚
发现他人生产的白酒销路很好,意识到这是一种商机。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作假酒销售营利,工商局依法检查发现假冒销售行为后,假冒销售者双双获刑。近日,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一×、王二×、姚××、张一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至二年,并各处罚金10000元、10000元、5000元、3000元。被告人张二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罚金5000元。
经审理查明:
(一)假冒注册商标罪
2012年10月份,被告人王一×、王二×二人预谋共同出资假冒简装仰韶窖香白酒销售谋利,由王一×负责联系制作假酒的商标、酒瓶、瓶盖、灌装假酒,王二×负责销售。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,王一×先后从山东省郓城县定制假仰韶窖香酒瓶、瓶盖各10000个,从河南省滑县购买假仰韶窖香商标10000套,仰韶窖香外包装箱1000个,并与被告人姚××联系,将酒瓶发到南乐县,以每瓶3.5元的价格,先后两次灌装白酒共760件(每件12瓶)。姚××明知王一×灌装的瓶装白酒可能用于假冒注册商标,仍参照王一×提供的简装仰韶窖香白酒样品进行勾兑、灌装、发货,为王一×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帮助。灌装的760件白酒从南乐县发到义马市后,王一×伙同王二×、被告人张一×在义马市千秋镇付村王一×的农家山庄内,将其中400件贴上仰韶窖香商标加工成简装仰韶窖香白酒,经鉴定价值160000元。案发后王一×怕事情败露将剩余尚未贴上商标的360件假酒销毁。2013年5月,渑池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一×等人简装仰韶窖香白酒206件。
(二)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
王二×将以上简装仰韶窖香白酒中的175件以每件400元的价格分四次卖给张二×。被告人张二×作为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仍以460元每件的价格在渑池县城销售谋利。2013年3月11日,渑池县工商局在渑池县黄花安×经营的烟酒门市,查获张二×供应的简装仰韶窖香白酒14件。
另查明,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王一×现金20000元、姚××现金25000元、张二×现金8000元,全部退还给在安×烟酒门市购买96件假酒的王三×。2013年5月29日,被告人王一×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。
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一×、王二×、姚××、张一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非法经营数额160000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被告人张二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805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王一×、王二×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姚××、张一×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王一×犯罪后能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称的“明知”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,本案被告人张二×应属“应当知道”,故庭审中张二×辩称自己不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辩解意见,应不予采信。
被告人王二×辩护人关于王二×虽系主犯,但作用相对较小,且认罪悔罪态度好,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,理由正当,予以采纳。结合被告人王一×、王二×、姚××、张一×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,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、赃物追缴及退赔情况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、第二百一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、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之规定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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